(2015)赣民初字第408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欧世和、柳运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世和,柳运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民初字第4086号原告欧世和,居民。原告柳运堂,居民,现服刑于南京监狱四监区。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欧世和与被告柳运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欧世和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柳运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欧世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世和撤回对被告柳运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5元,减半收取173元,由原告欧世和承担。审 判 长 柏 岩代理审判员 张珊珊人民陪审员 孟祥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戴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