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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民初字第408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欧世和、柳运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世和,柳运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民初字第4086号原告欧世和,居民。原告柳运堂,居民,现服刑于南京监狱四监区。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欧世和与被告柳运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欧世和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柳运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欧世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世和撤回对被告柳运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5元,减半收取173元,由原告欧世和承担。审 判 长  柏 岩代理审判员  张珊珊人民陪审员  孟祥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戴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