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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25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炎陵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雄新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炎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炎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炎陵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雄新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25执11号申请执行人炎陵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智,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雄新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戈,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炎陵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雄新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生效的(2015)炎法民二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湖南雄新建筑有限公司自动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炎陵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雄新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兰中刚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 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