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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法执字第1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高密市红光纸业有限公司与侯少武、孙锡花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密市红光纸业有限公司,侯少武,孙锡花,单阿娜,藏贻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高法执字第1176号申请执行人高密市红光纸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侯少武。被执行人孙锡花。被执行人单阿娜(曾用名单娜)。被执行人藏贻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高商重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孙锡花所有的在农业银行的存款xxx元,将款划至高密市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志东审判员  牟长征审判员  王教慧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 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