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24民初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1
案件名称
张新军与何其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新军;何其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4民初238号原告张新军。被告何其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新军诉被告何其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新军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新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新军负担。审判员 米多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永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