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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24民初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1

案件名称

张新军与何其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新军;何其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4民初238号原告张新军。被告何其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新军诉被告何其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新军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新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新军负担。审判员  米多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永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