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12民初35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查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查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12民初356号原告查某某,男,汉族,1983年4月5日生。委托代理人翟玉胜,系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赵某某,女,汉族,1983年2月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查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查某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查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系其自愿,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查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查某某负担。审判长 徐咏梅审判员 高连义陪审员 董杉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建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