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执6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张茂辉、于海兰与青岛凯雷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茂辉,于海兰,青岛凯雷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631号申请执行人:张茂辉,男,196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张家楼岭前马家庄**号。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31965********。申请执行人:于海兰,女,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3196********。被执行人:青岛凯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南市世纪大道***号。法定代表人:程瑞华,经理。申请执行人张茂辉、于海兰与被执行人青岛凯雷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3)黄民初字第690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8754.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义务,申请人自愿放弃其他权利,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黄民初字第690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付波审判员 张培荣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陈福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