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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82民初57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王显辉与朱永龙、李桂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显辉,朱永龙,王海英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82民初579号原告王显辉,男,1981年9月29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大安市。被告朱永龙,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大安市。被告王海英,女,62岁,汉族,无职业和,现住同上。本院在审理王显辉诉朱永龙、李桂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显辉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显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王显辉负担。审判员  胡广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亚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