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82民初57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王显辉与朱永龙、李桂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显辉,朱永龙,王海英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82民初579号原告王显辉,男,1981年9月29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大安市。被告朱永龙,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大安市。被告王海英,女,62岁,汉族,无职业和,现住同上。本院在审理王显辉诉朱永龙、李桂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显辉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显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王显辉负担。审判员 胡广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亚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