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81民初34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周某与戴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戴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81民初349号原告:周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东兴,浙江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戴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郑爱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方婉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