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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民初字第542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夏忠明与夏中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忠明,夏中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民初字第5423号原告夏忠明,居民。委托代理人雷磊,江苏榆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中志,居民。委托代理人吴新波,江苏瑞里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夏忠明与被告夏中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夏忠明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夏中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夏忠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忠明撤回对被告夏中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夏忠明承担。审判员  柏岩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戴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