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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民初字第349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孙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民初字第3494号原告孙某。委托代理人杨冠林,山东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保全费277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褚衍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谭惠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