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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民初字第456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戴运发与周祥亮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某,周某某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4568号原告:戴某某。委托代理人:沈劼成,浙江泽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珏,浙江泽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某。原告戴某某诉被告周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马超独任审理,于2016年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杨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戴某某诉称:2014年3月,周某某找到戴某某,告知戴某某其承包了一个装修项目。因戴某某从事装饰装修工作,故被告周某某将该项目包给戴某某来装修。戴某某与周某某达成口头合同后,戴某某前往星桥美耀湾售楼部进行装修工作。装修完成后,2015年1月14日,戴某某找到被告周某某,要求其支付装修款。双方清算后装修款共计34030元,周某某支付部分款项后,尚余30300元未付。周某某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2015年2月10日前支付装修款20000元,后未履行承诺。戴某某再次找到周某某,要求周某某支付。周某某再次出具一份欠条,约定:2015年4月支付部分装修款15000元,2015年6月付清装修余款15300元。现付款期限已过,周某某仍未支付。原告现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周某某支付原告戴某某装修款30300元;二、被告周某某支付原告戴某某逾期付款利息657元(以303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5.1%的标准自2015年7月1日起暂计算至2015年12月1日止,共计153天。以后的利息按照相同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款日止)。原告戴某某为证明诉称事实,提供如下证据材料:清算清单和欠条一份,用于证明原、被告之间的装修款的数额及被告承诺还款的事实。被告周某某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材料。原告戴某某提供的证据,被告周某某未作质证。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述符合证据的采信规则,故确认其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提供的有效证据,本院查明本案事实如下:2014年,戴某某从事周某某交办的装修工作。装修完成后,经双方清算确认,装修款尚欠30300元未支付。后周某某于2015年1月14日承诺,将于2015年2月10日前付款20000元。后付款期限届满,周某某再次出具欠条,承诺其于2015年4月份支付15000元,于2015年6月付清余款15300元。现付款期限已过,周某某仍未付。戴某某于2015年12月9日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周某某拖欠戴某某装修款项30300元,应按承诺支付。周某某承诺的最后付款期限为2015年6月,故原告戴某某要求从2015年7月1日起计算延期付款利息,本院予以支持。经核,被告周某某应支付戴某某逾期付款利息604.15元(以未付款3030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5年7月1日起暂计算至2015年12月1日止;从2015年12月2日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的利息,以欠付装修款为基数按照相同标准另计)。原告诉请之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某某支付原告戴某某装修款303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周某某支付原告戴某某逾期付款利息604.15元(以未付款3030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5年7月1日起暂计算至2015年12月1日止;从2015年12月2日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的利息,以欠付装修款为基数按照相同标准另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戴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74,减半收取287元,由被告周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四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74元(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马 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徐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