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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81民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原告浏阳市百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卜茂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浏阳市百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卜茂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81民初字第52号原告浏阳市百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集里办事处百宜社区湘鹏路77号。法定代表人叶新国,总经理。被告卜茂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浏阳市百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卜茂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浏阳市百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浏阳市百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熊婧怡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邱友根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