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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刑更7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罪犯崔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761号罪犯崔凯,男,汉族,1975年9月17日生,中专文化,安徽省蒙城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作出(2013)濉刑初字第000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崔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于2016年1月5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提讯罪犯崔凯,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崔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假释。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崔凯提请假释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崔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11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另查明,崔凯在案发后对其故意伤害犯罪行为给被害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予以积极赔偿,并获得被害方谅解。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的《罪犯累积分集中转换行政奖励审批表》及罪犯崔凯的陈述等证据证实,罪犯崔凯入监后积极改造,获得三个行政奖励的事实。2、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司法局渠沟司法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罪犯崔凯假释后有固定住所及基本生活来源;生活状况和生活环境适合社区矫正,愿意假释期间对其实施社区矫正,进行监管帮教。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2013)濉刑初字第000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证实,崔凯在案发后对其故意伤害犯罪行为给被害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予以积极赔偿,并获得被害方谅解。本院认为,罪犯崔凯已服刑过半,且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确有悔改表现,至2015年11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案发后赔偿被害方损失,并获得被害方谅解。经崔凯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影响评估,认为其监管、帮教条件较好。故崔凯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崔凯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起至2017年4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葛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