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281刑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陈俊义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审
当事人
陈俊义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5281刑初17号公诉机关普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俊义,男,因本案于2015年11月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辩护人王晓东,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律师。普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普检诉刑诉(2015)10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俊义犯抢劫罪,于2016年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同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邓晓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俊义及其辩护人王晓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俊义于2015年10月16日21时许,携带玩具手枪、口罩等物,驾驶摩托车至普宁市流沙东街道国际商品城“六福珠宝”商铺,使用口罩遮挡脸部,持玩具手枪威胁的暴力手段,抢走“六福珠宝”商铺内的黄金首饰62件(价值人民币364919.40元)。破案后,上述赃物其中41件黄金首饰及赃款���民币110974.38元已追回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陈俊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作案现场、作案工具及赃物的相片,现场监控视频光盘,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及领条,痕迹鉴定书,检验报告,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抓获及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俊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持玩具手枪威胁的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陈俊义所犯罪名成立。鉴于陈俊义能当庭认罪且已退回大部分赃款、赃物,可酌情从轻处罚。陈俊义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可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意见,予���采纳。但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属临时起意、犯罪动机和主观恶性较小,人身危害性不大,年龄尚轻,没有缴交罚金的能力,建议对被告人判处起点刑十年及罚金一万元的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对陈俊义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四年,并处罚金的意见,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俊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日起至2026年10月3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洁锐人民陪审员 陈小玲人民陪审员 张锐洪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许海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抢劫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参照各地确定的盗窃罪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