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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2民初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黄武冬与董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武冬,董新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22民初242号原告:黄武冬。被告:董新华。原告黄武冬与被告董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由被告董新华偿还原告黄武冬借款本金76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4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庭审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由被告董新华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2000元。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1月30日,被告董新华因资金短缺向原告黄武冬借款76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于农历2014年2月15日归还。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向原告归还了借款本金4000元,剩余的本金72000元至今未归还。本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董新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归还原告黄武冬借款本金72000元;若被告董新华未在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00元(按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计算),减半收取800元,由被告董新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一份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分行)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员 章青青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卢青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