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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执监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原泸州市老年基金会与被执行人泸州川交挖掘工程配件厂及冯成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原泸州市老年基金会,泸州川交挖掘工程配件厂,冯成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执监1号申请执行人原泸州市老年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王甘霖,经理。被执行人泸州川交挖掘工程配件厂。法定代表人冯成秀,厂长。被执行人冯成秀(又名冯金秀),女,汉族,生于1947年3月5日,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正兴隆街。申请执行人原泸州市老年基金会与被执行人泸州川交挖掘工程配件厂及冯成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1998年10月20日作出(1998)泸中法执字第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所有的用于抵押的泸州市江阳区前兴隆街三号楼3、4号营业房以评估价115225元抵偿其所欠申请执行人的借款,已经发生法律效力。1998年11月27日,本院又作出同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所有的上述房产以评估价8万元依法变卖给公民刘林所有,该裁定也同样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院于1998年11月27日作出的(1998)泸中法执字第14号民事裁定书确有错误,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1月27日作出的(1998)泸中法执字第14号民事裁定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勇审判员 李国强审判员 杨 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罗 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