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23执保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李小利与庞晓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利,庞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23执保11号申请人:李小利,男,197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汉阴县。被申请人:庞晓东,男,197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中江县。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庞晓东在平安银行深圳某支行的存款29万元(账号:×××)进行冻结,并提供其所有的粤×××号小型汽车,作诉前财产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小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庞晓东在平安银行深圳某支行的存款在29万元范围内(账号:×××)予以冻结。二、对申请人李小利所有的粤×××号小型汽车予以查封。申请人李小利应当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若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本院将解除该项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伦稙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邓 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