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4执保字第63-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陈慧琴、王维勇股东出资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慧琴,王维勇,四川元舜磐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4执保字第63-2号申请执行人陈慧琴,女,196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委托代理人裴文全,四川弘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刘毅,四川弘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申请执行人王维勇,男,196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申请执行人四川元舜磐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成都市新都区石板滩镇石木路,组织机构代码66967116-4。法定代表人王炳亮,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陈慧琴与被申请执行人王维勇、四川元舜磐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慧琴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执行人王维勇价值15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陈慧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执行人四川元舜磐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位于成都市新都区×号的土地。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税秋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