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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刑更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杨瑞栋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刑更117号罪犯杨瑞栋(曾用名杨楠),男。现在泰安监狱服刑。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七月四日以(2007)莱中刑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杨瑞栋有期徒刑十五年,以聚众斗殴罪判处杨瑞栋有期徒刑四年,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杨瑞栋有期徒刑三年,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杨瑞栋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06年7月5日起至2026年7月4日止);被告人杨瑞栋等九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279525.74元,杨瑞栋等九人相互承担连带责任;随案移交的砍刀、关公刀等违禁品以及作案工具昌河面包汽车一辆予以没收。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二日以(2007)鲁刑二终字第10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2009年1月5日起入监执行。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以(2011)泰刑执字第454号刑事裁定,裁定对罪犯杨瑞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刑罚执行。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以(2013)泰刑执字第361号刑事裁定,裁定对罪犯杨瑞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的刑罚执行。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以(2014)泰刑执字第779号刑事裁定,裁定对罪犯杨瑞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至2022年11月4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泰安监狱于2016年1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书面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呈报: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够做到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严格遵守各项监规纪律,积极靠拢政府;认真参加三项学习,并取得较好成绩;劳动中积极肯干,认真负责,圆满完成了政府交给的各项任务;截止到2015年10月份,该犯现有考核分76.2分,兑现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二次,被评为2014年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出具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认罪悔罪书、学习教育档案、年度评估表、罪犯计分考核审核表、提请减刑建议书、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执行机关呈报一致,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杨瑞栋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受到记功、表扬、嘉奖奖励,被评为2014年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瑞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06年7月5日起至2021年10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经纶审 判 员  罗 斌代理审判员  井 慧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韩天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