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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刑终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危险驾驶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刑终9号原公诉机关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男,197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梁园区。因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4年4月14日被梁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6月24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6日被梁园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梁园区人民法院审理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2015)商梁刑初字第0024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王某某不服,以一审量刑重、应当对其适用缓刑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王某某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某某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宇明审 判 员  龚延华代理审判员  崔召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苏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