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91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党风霞与张永峰健康权纠纷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党凤霞,张永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919号申请执行人:党凤霞,女,1986年7月生于陕西省定边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被执行人:张永峰,男,1977年6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农场职工,住青铜峡市。本院在执行党凤霞与张永峰(2014)青民初字第1472号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赔偿损失1673.03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9元、申请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60元,现因被执行人常年在外躲避执行,再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青民初字第14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兵审 判 员 刘兴发代理审判员 王岩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马 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