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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81号民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岳某甲与岳某乙、岳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某甲,岳某乙,岳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1号民初189号原告岳某甲,住安达市。被告岳某乙,现住安达市。被告岳某丙,现住大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某甲与被告岳某乙、岳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岳某甲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岳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明俊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孟艳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