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81号民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岳某甲与岳某乙、岳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某甲,岳某乙,岳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1号民初189号原告岳某甲,住安达市。被告岳某乙,现住安达市。被告岳某丙,现住大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某甲与被告岳某乙、岳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岳某甲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岳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明俊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孟艳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