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桐商初字第242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毛凤琴与杭州纷尼诗工艺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凤琴,杭州纷尼诗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桐商初字第2427号原告:毛凤琴。委托代理人:张立新。被告:杭州纷尼诗工艺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国平。原告毛凤琴与被告杭州纷尼诗工艺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毛凤琴起诉称: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于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9月26日间共计向原告借款30万元,借款时,被告均由经办人徐文学出面,借款时,被告承诺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今,被告未向原告归还分文。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3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借条上落款为徐文学,徐文学既不是被告的法定代表人,也没有被告的委托授权,原告以杭州纷尼诗工艺品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毛凤琴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泽静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蒋玲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