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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湘民一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吴建文与蒋正权、钟新根、黄启文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文,蒋正权,钟新根,黄启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民一初字第86号原告吴建文。委托代理人胡新军(特别授权),湖南人和(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成(特别授权),湖南人和(岳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蒋正权。委托代理人胡岳皋(特别授权),湖南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新根。被告黄启文。本院受理原告吴建文与被告蒋正权、钟新根、黄启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建文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建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建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吴建文承担。审 判 长  陈飞涛审 判 员  贺应征人民陪审员  杨放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颜 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