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潍城民三初字第1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韩子润与张少勇、于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子润,张少勇,于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城民三初字第120-1号原告韩子润。委托代理人杨德亭,潍坊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少勇。被告于南。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徐宁宁,山东泰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子润诉被告张少勇、于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韩子润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子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共计1045元,由原告韩子润负担。审 判 员 吕 虹人民陪审员 张绪岺人民陪审员 王素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田润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