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622民督3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曾维超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曾维超,黄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黔2622民督39号申请人:曾维超,男,汉族,1988年2月18日生,四川省内江市村民,住四川省内江市。被申请人:黄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地址:黄平县新州镇第一集贸市场后面。法定代表人:粟泽全,系该公司经理。申请人曾维超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自己作为被申请人聘请的员工,被申请人拖欠自己的工资未支付,要求被申请人黄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给付拖欠的工资共计2500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黄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曾维超的工资贰拾伍万圆整(¥250000.00元),并承担申请费1683.00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在本支付令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的,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袁小林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 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