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执字第028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曹佑珍共有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佑珍,颜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2813-1号申请执行人曹佑珍。被执行人颜志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佑珍与被执行人颜志强共有纠纷一案中,查明该案执行房屋系被执行人颜志强唯一住房,且申请人曹佑珍暂无能力支付房屋差价,经申请执行人曹佑珍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裁定如下:执行申请执行人曹佑珍与被执行人颜志强共有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文忠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吴紫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