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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244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8

案件名称

张丽娜与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娜,许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2447号原告:张丽娜。被告:许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丽娜诉被告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丽娜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丽娜负担。审 判 长 杨 芳代理审判员 高 山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付 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