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244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8
案件名称
张丽娜与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娜,许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2447号原告:张丽娜。被告:许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丽娜诉被告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丽娜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丽娜负担。审 判 长 杨 芳代理审判员 高 山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付 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