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丹执字第345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石军与被执行人丹阳鼎伟工具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军,丹阳鼎伟工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丹执字第3459号申请执行人石军。被执行人丹阳鼎伟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丹北镇。法定代表人杭湘,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石军与被执行人丹阳鼎伟工具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的(2015)丹后民初字第2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原告丹阳鼎伟工具有限公司分期支付被告石军工资5300元,此款由原告自2015年8月15日起每月15日前支付被告1325元,连续支付四个月付清。二、如原告未按期支付,被告可就上述款项中到期未付款及未到期应付款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丹阳鼎伟工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等信息。被执行人丹阳鼎伟工具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等信息。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丹后民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黄文辉执行员 邱国枫执行员 路忠贤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靳玲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