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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响陈民初字第0103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许桂华与顾仕富、顾克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桂华,顾仕富,顾克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响陈民初字第01034号原告许桂华,居民。委托代理人钱开根,响水县南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顾仕富,居民。被告顾克专,居民。原告许桂华与被告顾仕富、顾克专民间借贷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加荣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桂华的委托代理人钱开根、被告顾仕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顾克专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桂华诉称,2015年2月18日,被告顾仕富向我借款25000元,约定月利率1.77%,2015年8月17日归还。被告顾克专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还款到期后,被告一拖再拖,至今分文未还。现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借款25000元,自2015年2月18日按1.77%计息至归还完毕之日止并承担违约金,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顾仕富辩称,原来我借原告30000元,去年过年时还了5000元,又重新打了这25000元的条子,找被告顾克专担保。被告顾克专未作答辩,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顾仕富于2015年2月18日向原告许桂华出具借条1张借到原告人民币25000元,约定月利率1.77%,借款期限自2015年2月18日至2015年8月17日止,一次性还清本息,如到期未还清,借款人及担保人除归还借款本息外,并自愿每天承担借款总额0.2%的违约金,以及承担出借人因索款所造成的一切损失。被告顾克专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顾仕富、顾克专至今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引起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顾仕富向原告借款以及被告顾克专为被告顾仕富借款提供担保的事实,有经被告顾仕富以及顾克专签名并按手印的借款借据予以证实,原、被告间的借贷及保证关系成立,应予认定。被告顾仕富作为借款人应按约向原告还款,其拖欠不还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被告顾克专在借款人顾仕富未履行还款义务时应按约向原告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原告主张二被告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许桂华要求二被告支付利息和违约金,双方在借条上明确予以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顾仕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许桂华支付借款人民币25000元,并承担利息和违约金(从2015年2月18日开始至2015年8月17日按月利率1.77%计算利息,从2015年8月18日开始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二、被告顾克专对上述借款及利息、违约金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本院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被告顾仕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加荣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郑 颖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