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621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浚县第一招待所与温利伟用益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浚县第一招待所,温利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21执68号申请执行人浚县第一招待所。代表人李房岭,负责人。被执行人温利伟。申请执行人浚县第一招待所与被执行人温利伟用益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2014)浚民初字第13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告温利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浚县第一招待所租赁房屋损失207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被执行人已被冻结的存款207500元扣划至本院交付申请执行人领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浚民初字第13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XX臣审判员  李恕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高同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