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0302民初9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张梅青与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梅青,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2民初951号原告张梅青,女,1982年8月3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被告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香港路184号盛邦帝标A-21F、22F。负责人龚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梅青诉被告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梅青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梅青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梅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梅青承担。审判员  罗文渊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唐鸿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