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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执字第004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管家宝与彭加岭、淮南南乡子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家宝,彭加岭,淮南南乡子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453-1号申请执行人:管家宝,男,1964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执行人:彭加岭(曾用名彭家岭),男,1975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淮南南乡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法定代表人:刘士珍,系该公司经理。管家宝与彭加岭、淮南南乡子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凤民一初字第020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8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809350.2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关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2015)凤执字第0045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福彦审判员  胡晓涛审判员  倪红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丁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