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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观执字第0047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安庆市大观区长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王青追偿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庆市大观区长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王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观执字第0047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安庆市大观区长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被执行人:王青。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或其它收入163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文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徐华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