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民申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9-11-15
案件名称
周彦生与黑龙江农垦建三江人民医院人事纠纷一案的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周彦生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民申13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周彦生,男,汉族,1956年11月26日生。再审申请人周彦生因起诉黑龙江农垦建三江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建三江医院)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于2015年6月2日作出的(2015)垦民立终字第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周彦生申请再审称:周彦生于1972年3月至今是建三江医院的职工。2002年1月建三江医院依据黑卫人字(2001)581号《黑龙江省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要求医院部分职工离岗休养,周彦生当年依此规定离岗休养,建三江医院亦按照当时规定的标准支付了周彦生的离岗休养工资。但自2003年11月份因建三江医院未足额支付周彦生的工资双方发生纠纷,周彦生多次找上级主管部门解决未果,于2015年1月21日向黑龙江省农垦建三江管理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以周彦生的仲裁请求事项已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周彦生于2015年1月28日向建三江农垦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二十条规定,对于追索劳动报酬,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根据上述规定,周彦生与建三江医院之间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拖欠克扣工资的纠纷,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第四、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周彦生与建三江医院之间的纠纷,系在建三江医院改制过程中引发的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因企业自主改制引发的劳动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建三江医院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黑龙江省人事厅、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黑龙江省卫生厅联合下发的黑卫人字(2001)581号文件关于《黑龙江省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于2002年1月7日作出的《关于贯彻落实黑卫人字(2001)581号文件的意见》,即对该医院改制中离岗休养的条件及相应工资标准作出了规定,属政府主导下的改制,并非企业自主进行的改制,因此,二审裁定认为该纠纷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相关民事纠纷正确,二审裁定对周彦生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综上,周彦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第四、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周彦生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秀华代理审判员 吕庆华代理审判员 付 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肖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