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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2执30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滁州市琅琊卓派印刷品经营部与滁州市民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滁州市琅琊卓派印刷品经营部,滁州民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2执306号申请执行人滁州市琅琊卓派印刷品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丰乐北路143号9室,组织机构代码L3552465-9。经营者:俞玲,该经营部业主。被执行人:滁州民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城东工业园经一路,组织机构代码69571793-9。法定代表人:吴民振,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受理滁州市琅琊卓派印刷品经营部与滁州市民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琅民二初字第004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滁州市民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滁州民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滁州市民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存款21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 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