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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城法横民初字第124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莫有芳与刘振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有芳,刘振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城法横民初字第1240号原告:莫有芳,女,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公民身份证号码:×××1421。委托代理人:曹三桂,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振东,男,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公民身份证号码:×××6937。本院在审理原告莫有芳诉被告刘振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莫有芳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有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4元由原告莫有芳负担。审判员 邓 楠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梁闯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