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2民初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曾晓兰与重庆渝昌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何洪利、冯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09号原告曾晓兰,女,汉族,1963年5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何洪利,男,汉族,1982年1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冯瑜,女,汉族,1982年2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重庆渝昌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高笋塘2号(万州花园)12-2。法定代表人何洪利。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晓兰与被告何洪利、冯瑜、重庆渝昌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曾晓兰在规定期限未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