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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刑更97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何学勤故意杀人、抢劫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刑更977号罪犯何学勤,男,汉族,1968年4月6日出生,初中文化。现于黑龙江省新康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1月10日以(1999)双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学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12日以(2000)黑刑一复字第50号刑事裁定核准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双刑初字第65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何学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的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中,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20日以(2003)黑刑执字第751号刑事裁定将该犯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6年3月6日以(2006)黑刑执字第49号刑事裁定将该犯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6日以(2008)牡刑执字第833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于2012年9月21日以(2012)牡刑执字第776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新康监狱于2016年1月21日根据该犯减刑后的服刑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对黑龙江省新康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新康监狱以罪犯何学勤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罪犯何学勤予以减刑一年十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何学勤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刑未执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减刑建议书、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刑事裁定书、减刑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诊断书、病残犯认定表、病历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何学勤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何学勤的减刑建议应予采纳。该犯系累犯。根据该犯犯罪具体情节、财产刑执行情况,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故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学勤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2006年3月6日起至2021年12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元彬代理审判员  张晓光代理审判员  刘越希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盛丽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