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81执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孙春富与张先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春富,张先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81执318号申请执行人孙春富,男。被执行人张先沛,男。申请执行人孙春富与被执行人张先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1281民初80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张先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易江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盛 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