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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81执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孙春富与张先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春富,张先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81执318号申请执行人孙春富,男。被执行人张先沛,男。申请执行人孙春富与被执行人张先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1281民初80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张先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易江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盛 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