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2466-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马兰申请执行贾世军、闫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兰,贾世军,闫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2466-2号申请执行人马兰,女,1963年4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贾世军,男,1977年10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闫超,男,1986年12月2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马兰与被执行人贾世军、闫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3)东法民初字第288号民事裁定书、(2014)东执字第2466-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闫超所有的位于东胜区天骄北路房产一处。现因查封期限届满,申请人申请继续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闫超所有的位于东胜区天骄北路房产一处。二、继续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理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任尚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