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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法车民初字第135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王长美与于水清、王长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长美,于水清,王长云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车民初字第1358号原告王长美。委托代理人陈明亮,淮安市淮安区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水清。被告王长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长美与被告于水清、王长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长美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长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王长美负担。审 判 长  胡亮亮代理审判员  江 超代理审判员  陆 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赵凌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