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法车民初字第135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王长美与于水清、王长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长美,于水清,王长云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车民初字第1358号原告王长美。委托代理人陈明亮,淮安市淮安区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水清。被告王长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长美与被告于水清、王长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长美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长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王长美负担。审 判 长 胡亮亮代理审判员 江 超代理审判员 陆 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赵凌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