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民初第242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林西县国凯建材有限公司诉李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西县国凯建材有限公司,李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民初第2429号原告林西县国凯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林西县大营子乡王营长村。法定代表人刘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师尚清,林西县林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全,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西县国凯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起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邮寄送达费40元,均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黄福军审 判 员 :王聪颖人民陪审员 :韩清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 董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