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刑更193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刀木芹运输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刀木芹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刑更1935号罪犯刀木芹,女,1957年11月9日出生,景颇族,云南省施甸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法院于二○○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作出(2003)大中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刀木芹犯运输毒品罪,判处��刑,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以(2004)云高刑复字第482号刑事裁定书,依法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没有故意犯罪,于二○○六年七月十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云高刑执字第3049号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八年十一月十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云高刑执字第3903号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二○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经本院三次裁定共减刑四年零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于二○一六年一月十一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刀木芹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刀木芹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二次。另查明,该犯系病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病情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刀木芹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刀木芹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8年11月10日起至2023年2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张若楠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顾 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