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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3民初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安徽舒洲律师事务所与余荣华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舒洲律师事务所,余荣华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523民初280号原告:安徽舒洲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乌龙井。法定代表人:常维根,该所主任。委托代理人:张跃环,该所律师。被告:余荣华,男,196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代理人:朱孝光,舒城县南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安徽舒洲律师事务所诉被告余荣华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祝远高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跃环、被告委托代理人朱孝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2014年6月6日,被告余荣华因交通事故受伤索赔,与原告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由原告指派张跃环律师作为余荣华的诉讼代理人,代理费按照省司法厅发布的《安徽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规定收取基本费8%,超过部分收取5%,另收取办案所需支出费用600元,该项在法律事务办结后据实结算。一审法院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舒城支公司赔偿余荣华交通事故受伤损失145507.96元。后该保险公司提起上诉,余荣华又委托张跃环律师为其二审案件代理诉讼。2015年3月23日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约定代理费为3000元,另收取办案费用600元,据实结算。根据二审法院民事调解书,余荣华获得134400元赔偿款,诉讼费全部免收。余荣华已两次支付代理费共计4000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签订的代理合同、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收条等证明,当事人陈述一致,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下欠代理费9920元。被告则认为原告方代理律师曾经承诺的20万元赔偿款未能实现,原告无权再索要代理费,且原告对代理费计算方法有误,约定的600元活动费不合法。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诉讼代理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安徽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规定,代理民事诉讼,不涉及财产关系或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下的,每件收取基本代理费1000-8000元,涉及10万元以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基本代理费外,对10万元以上-50万元部分,按照4-6%标准收费。双方约定的诉讼代理费标准未超出上述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抗辩称原告违反了承诺,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双方未对律师办案实际支出费用进行清算,原告提供的邮寄费、复印材料费等票据与本案的关联性无法确认,且数额明显小于原告主张的1200元(一审、二审各约定活动费600元),对原告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余荣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安徽舒洲律师事务所诉讼代理费8720元(100000*8%+34400*5%+3000-4000);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余荣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祝远高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樊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