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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齐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张良与任春波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良,任春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齐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张良,男,汉族,住齐河县城区。被执行人:任春波,女,汉族,住齐河县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良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任春波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协议应尽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河县人民法院(2012)齐晏民初字第85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怀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韩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