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4财保6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廖金勇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廖金勇,傅祖科,刘开翠,傅杰,杜修芝,刘志华,韦娇,重庆市帅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重庆科旺油脂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4财保65号申请人廖金勇,男,生于1972年6月17日,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委托代理人邱绪金,重庆弘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傅祖科,男,于1966年4月6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县。被申请人刘开翠,女,生于1966年9月29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县。被申请人傅杰,男,生于1990年1月17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县。被申请人杜修芝,男,生于1964年2月5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县。被申请人刘志华,男,生于1978年11月20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县。被申请人韦娇,女,生于1988年5月13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县。被申请人重庆市帅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县丰乐光芒村3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750073161C。法定代表人傅杰。被申请人重庆科旺油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县工业园区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6939027351。法定代表人刘开翠。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廖金勇诉被申请人傅祖科、刘开翠、傅杰、杜修芝、刘志华、韦娇、重庆市帅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重庆科旺油脂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廖金勇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称由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的可能,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申请人查封被申请人傅祖科所有的位于开县XX街道XX街XX号房屋一套;查封被申请人刘开翠所有的位于开县XX街道XX路XX号附X号房屋一套;查封被申请人刘开翠所有的位于开县XX街道XX路XX号X幢X号房屋一套;查封被申请人重庆科旺油脂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开县XX街道XX号附X号的房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傅祖科所有的位于开县XX街道XX街XX号房屋一套。二、查封被申请人刘开翠所有的位于开县XX街道XX路XX号附X号房屋一套。三、查封被申请人刘开翠所有的位于开县XX街道XX路XX号X幢X号房屋一套。四、查封被申请人重庆科旺油脂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开县XX街道XX号附X号的房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肖曼捷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刘爱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