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管民初字第39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孙业忠、蒋丽花与崔学林、李永群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业忠,蒋丽花,崔学林,李永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管民初字第3938-2号原告孙业忠,居民。原告蒋丽花,居民。被告崔学林,居民。被告李永群,成年人,居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驻所地: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228号。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5)安管民初字第3938-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崔学林驾驶的登记车主为李永群的鲁V×××××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扣押。现因该案已结案,被告崔学林、李永群申请解除扣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崔学林驾驶的登记车主为李永群的鲁V×××××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扣押。审判员 张宝刚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赵瑞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