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2执7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李荣与石书兴赠与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荣,石书兴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2执79号申请执行人李荣,女,回族。被执行人石书兴,男,回族。李荣与石书兴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025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荣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执行依据的(2015)新民初字第0255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西安市新城区勇进北村68号新式楼房一栋一层一间归申请执行人李荣所有,但无给付内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李荣申请执行石书兴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不予受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肖宏远代理审判员 米志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伯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