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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81民初字7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谭高兴与靖西县盛美时尚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高兴,靖西县盛美时尚酒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81民初字72号原告:谭高兴,个体工商户。被告:靖西县盛美时尚酒店,住所地靖西市新靖镇金山街。法定代表人:黄丽,该酒店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谭高兴诉被告靖西县盛美时尚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高兴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高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按撤诉减半收取26元,由原告谭高兴负担。审判员  黄文振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曾 萍 来源:百度搜索“”